宣導未經申請許可擅自占用道路,或未依規定設置安全設施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裁罰

宣導事項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提前申請:請於使用道路日7日前提出申請,未經核准前不得擅自占用道路。
(二) 安全措施: 使用道路期間,應妥善設置交通安全警示設施(如拒馬、交通錐、警告燈號等),並指派專人維護現場交通秩序與人行安全。
(三) 環境維護: 活動或施工結束後,應立即清除現場相關設施及垃圾,恢復道路原狀,維護市容整潔。
(四) 禁止事項: 嚴禁超出核准使用範圍、時間,或從事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安寧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