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東縣金峰鄉碉堡公園興辦事業計畫暨用地取得案」第二次公聽會會議紀錄
一、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於115年3月23日公聽會陳述意見之回復,依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聽會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將記錄公告周知,張貼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公告處所,與村(里)住處之適當公共位置,需用土地人並需於其網站上張貼公告及書面通知陳述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