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臺東縣金峰鄉碉堡公園興辦事業計畫暨用地取得案」第一次公聽會 一、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二、事由:說明本鄉「臺東縣金峰鄉碉堡公園興辦事業計畫暨用地取得案」之興辦事業概況,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