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柴油車汙染管制政策

一、環境部正式公告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柴油車排氣定檢制度,需定檢對象為前1年度,經空污法第44條~第46條規定定期與不定期檢驗及環保機關通知檢驗不合格者,除應完成改善複驗合格之外,自複驗合格之次 年起,連續2年每年需依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前後1個月內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1次,若2次定期檢驗皆合格者,第3年起則免再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應實施定檢,提醒車主若收到定檢通知,請於期限內完成檢測,避免受罰,臺東縣環境保護局提醒您。

二、臺東縣政府已公告劃設本縣空氣品質維護區-「池上伯朗大道周邊區域空氣品質維護區」,自113年7月1日起管制95年9月30日(含)前出廠之柴油車,應取得任一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限內自主管理標章或本縣環境保護局核發之空氣品質淨區標章或具有稽查日前一年內排煙檢驗合格紀錄,違反者按車種可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按次處罰並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