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申請作業計畫認證辦法

詳文 :

一、本辦法認證分類:

    (一)原住民族文化: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藝術、歷史、傳說故事、生活慣俗及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等。

    (二)原住民族技藝:原住民族傳統之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及其他藝能成果之表達等。

二、名詞定義:

    (一)原住民族專長人士:指未滿60歲之原住民,其專長領域足以支援教師擔任教學。

    (二)原住民族耆老:指年滿60歲之原住民,熟知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技藝,並足以支援原住民族文化、藝能教學。

三、申請資格:

     具下列資格者之一者:

    (一)經歷:曾於各級各類學校或相關機構擔任教師、講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教授原住民族文化或技藝相關課程滿二年,並由任教機構學校考核甲等或評定優良者。

    (二)著作:出版或發表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及相關著作。

    (三)事蹟:從事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技藝工作,有具體貢獻,經地方政府、部落組織或學校推薦(原住民族耆老得以自薦方式申請)。

四、應檢具文件:

    (一)以「經歷」資格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及相關教學、工作年資、志願服務或其他相關證明。

    (二)以「著作」資格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申請表著作出版、發表證明。

    (三)以「事蹟」資格申請者:應檢具推薦(自薦)表。

五、受理申請期間:

    (一)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

    (二)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六、 受理申請管道:

    (一)逕向本會申請。

    (二)透過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於7日內,將申請文件轉送本會。

七、審查機制:

    (一)本會設置審查小組,邀請相關機關、該族群部落人士及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2/3,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1/3。

    (二)審查小組具原住民身分之審查委員,應有1/2以上與申請者之民族別 相同。但經調查或邀請,確實無法達到規定比例時,不在此限。

八、審查時間:

    (一)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 (二)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

九、結果公開登載本會網站:

    (一)每年6月30日前。 (二)每年12月31日前。

十、寄發認證結果及證書:

    (一)每年1月31日前。 (二)每年7月31日前。

十一、案件申復: 認證結果公告後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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