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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社會福利服務事項處理期限,程序手續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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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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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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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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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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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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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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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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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醫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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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鄉,家境清寒,未接受政府任何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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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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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繳費通知單
◎ 診斷證明書◎
就醫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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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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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看護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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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縣家庭總收入平圴全家人口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用二.五倍以下之中低入戶,罹患傷病就醫,無負擔醫療應自行負擔之傷病及住院看護費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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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戶戶籍謄本
◎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 診斷證明書。
◎
全戶所得稅納證明。
◎
就醫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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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低收戶最近三個月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須達五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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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不受累計金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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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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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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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之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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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接受政府生活補助亦未經收容安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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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扶養義務人或家庭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五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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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戶戶籍謄本(必要時附除戶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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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所得稅籍證明及財產清單。
◎ 社會救助調查表。
◎
醫生診斷證明書。(患病者檢附)
◎
殘障手冊。(殘障者須檢附)
◎
學生證。(高中以上需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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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倍以下每人每月六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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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至二位每人每月三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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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住榮民補發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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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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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老人重病看護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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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人重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需僱請專人照顧者(不含慢性病療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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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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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
低收入戶證明或列冊中低收入戶清寒老人證明
◎
醫院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須僱請專人看護證明
◎
申請人及代理申請人私章(申請表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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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申請人應以申請人之親屬為優先,申請人無親屬可由村里幹事或社工員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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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每天一仟元,一年最高補助十八萬元。中低收入戶每日五佰元,一年最高補助九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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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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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老人住宅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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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人(已申請過者三年內不得重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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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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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
低收入戶證明或列冊中低收入戶老人證明
◎
申請人及代理人申請私章(申請表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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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戶最高補助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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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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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生活補助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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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縣並領有本縣殘障手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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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手冊正反兩面影本
◎ 戶籍謄本。
◎ 開具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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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
◎
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免附)
◎
復健類需具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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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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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保險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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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縣並領有本縣殘障手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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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手冊列出同時殘障人口系統即將其資料轉入健保局減免檔(各被保險所需資料自健保局轉檔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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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極重度、重度其自付費部份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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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補助自付保費之二分之一。
◎
輕度補助自付保費之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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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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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救助之埋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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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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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最低生活費用二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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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屍及單身一人死亡無人斂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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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
◎ 稅籍證明
◎ 死亡證明正本
◎ 除戶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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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低收入補助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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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款低收入補助一萬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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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屍及無親屬斂葬者補助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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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困民眾補助一萬五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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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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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救助之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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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最低生活費二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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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
◎ 稅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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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診斷證明(公立或財團法人醫師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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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收據(公立或財團法人醫院最近三個之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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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事件發予二千元並依戶內人口數,每口加發一千元,最多以三口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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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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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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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遭受風災、震災、水災、火災(比照辦理)之民眾為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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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勘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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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或派出所受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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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場所之正面、側面、背面、屋頂各乙種,共四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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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每名二十萬元
◎ 失蹤每名二十萬元
◎ 重傷每名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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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受損致無法生活每口發五仟,以五口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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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屋全倒以戶內居住人口為限。每口發給二萬元以五口為限,半倒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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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教養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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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縣並領有本縣殘障手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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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府轉介收托於日間托育(住宿教養)殘障福利機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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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三份)、身份證正反影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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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籍謄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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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財產、所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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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申請表,(影印成空白表格)或低收入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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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獲准補助後相對停止發放生活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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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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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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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死亡、離婚、失蹤、疾病、傷害、服刑、無力撫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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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父母虐待、遺棄、押賣或從事不良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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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色情行業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 法院責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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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證明、離婚證明、警察機關證明、醫療院所診斷證明、司法或警察機關證明、社會救助調查表及完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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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警察機關證明,主管機關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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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機關證明、在學證明(學生證影印本)或職訓機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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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責付主管機文件、在學證明或職訓機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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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新台幣1400元,縣20%省10%,中央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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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婦女緊急生活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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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死、失蹤、須服刑六個月以上或因疾病傷害無固定工作收入,而其子女均無工作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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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
◎ 死亡診斷書。
◎ 社會救助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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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以台灣省政府當年發最低生活費用之二倍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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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單位提供其他項目之生活補助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者,得補助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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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以補助三個月為限,同一案情以補助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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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婦、離婚婦女或未婚媽媽,因其子均無工作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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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
◎ 戶籍謄本
◎ 社會救助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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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夫惡意遺棄或虐待者,被強暴者,未滿二十歲未婚懷孕至分娩二個月者。從事色情行業經強制習藝後擬轉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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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
◎ 戶藉謄本
◎ 清寒證明
◎ 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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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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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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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總收戶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所公佈之當年最低生活費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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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戶籍謄本(必要時附全戶除戶謄本)
◎ 全戶所得證明
◎ 社會救助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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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診斷證明書(患病者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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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手冊(殘障者須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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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鑑定及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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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縣之縣民,經本府指定醫院鑑定合於殘障福利法第三條各款之規定者,發給殘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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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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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個月之半身一吋照片三張
◎ 身份證影印本
◎ 殘障鑑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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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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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縣並領有本縣殘障手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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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亦未經本府轉介收容安置於福利機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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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五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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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戶籍謄本(必要時附全戶除戶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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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所得,財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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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生活補助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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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院無工作能力診斷證明書(患病檢附)
◎ 身心障礙者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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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證(高中職以上須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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菥資證明單(教師、職業軍人須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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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戶戶中度以上,殘障者每人每月核發六仟元,輕度發三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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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入戶中度以上,殘障者每人每月核發三仟元,輕度核發二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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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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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及殘障者免費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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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及領有殘障手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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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身份證或殘障手冊
◎ 申請人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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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申請檢附一吋脫帽光面照片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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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所屬村里為起點,以不換班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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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冒用或模糊不清者,停發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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