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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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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指引

[ 服務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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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經課
掌理財物、公產、山納及協助稅捐稽征、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地政業務、土木工程、都市計劃、公共建設、交通、水利、自來水、營建管理、違章建築查報、市場管理、公用事業、小型排水設施、簡易工商登記及二樓以下建築管理等。

  財經課服務事項處理期限,程序手續一覽表

編號

服務項目

申請用途

處理期限

程序手續

1

遺產稅及贈與稅繳清及免稅證明書

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用

隨到隨辦

手續:
根據繳款收據聯向公所洽領。
如屬免稅案件,應由鄉公所發給贈與稅免稅證明。
攜帶納稅義務人之印章。

2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證明

建築物接水電用

10天

程序:
受理申請-實地勘查-發證。手續:
檢具申請書、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位置圖、地盤圖及建築物現況照片各一份申請。

3

舊有合法建築物證明

(一)申請裝設水電用

(二)營業登記用

10天

程序:
受理申請-實施勘查-核准。
手續:
提出「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證明」;或◎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戶口遷入證明。◎完納稅捐證明。◎繳納自來水或電費收據等文件證明為合法建築物後據以接電。

4

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

辦理營利事業證記用

7天

手續:
攜帶申請人印章並檢附位置圖、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份申請之。

5

電線電桿受災損失情形

設備報損用

隨到隨辦

程序:
受理申請-勘查-發證。
手續:
由電力公司人員會同公所派員實地勘查。

6

挖掘道路證明

挖掘道路用

7天

程序:
填具挖掘道路證明轉公路工程處核准。
手續:
繪製挖掘道路草圖五份。

7

申租國有非公用林(養)地使用情形證明

申請租用國有林 (養) 地用

由鄉公所自行規定

程序:
◎ 申請人檢送申請核發國有林 (養)地使用時間證明申請書。
◎ 檢查附送證明文件。
◎ 派員實地勘查與證申請與查證明事項是否屬實。
◎ 依據查證情形決定駁回申請或核發使用證明。
手續:
◎ 養地:申請人應檢具該筆土地四鄰之土地所有權人或村鄰長之證明及其他足資證明其確實開始使用年期 之文件其證明事項並包括所申請土地之使用現況,開始用之年月,以及說明如經調查證明事項不符時,證明人應負法津上一切之責任等。
◎ 林地:除應檢具上項證明及文件外,鄉公所應切實檢查其種植之林木、果樹之年輪測認樹齡求證其起始之年期。

8

遺產稅申報

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用

20天

◎ 申請書一份。
◎ 被繼承人之除籍謄本及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各一份。
◎ 申報遺產總額及扣除額等項目有關證明文件。
◎ 拋棄書 (如有依法拋棄繼承權者始應檢附)
◎ 土地繼承登記系統簡明表。

9

贈與稅申報

辦理產權移轉證記用

20天

◎ 申請書一份。
◎ 贈與人及受贈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 贈與契約書或買賣契約書影本一份。
◎ 贈與房屋者附契稅繳納收據影本一份。
◎ 贈與土地者土地增值稅繳納收據影本一份。
◎ 申報贈與附有負擔或扣除額等項目者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10

補發稅單

完稅證明用

隨到隨辦

可以電話、口頭申報補發。並且郵寄到家。

11

契稅申報

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用

20 天

◎ 契稅申報書四份。
◎ 所有權狀正影本各一份。
◎ 當期房屋稅單影本。
◎ 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三份 (正副本及影本)、法院拍定者權利移轉證書正影本共三份。
◎ 戶籍謄本 (雙方)。
◎ 印鑑證明 (賣方)。
◎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12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申請

辦理優惠稅率用

每年10月7日以前本所隨時轉送

◎ 申請書一份。
◎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 建築物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

13

綜合所得稅申報

繳清證明用

本所每年2月20日至3月31日止

◎ 申請書一份 (加蓋印章)。
◎ 所得扣繳憑單。
◎ 其他證明文件。

14

地價稅工業(工廠)用地申請

工業 (工廠)用地申請用

本所隨時轉送

◎ 申請書一份。
◎ 工廠登記證。
◎ 廠房配置平面圖。
◎ 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
◎ 工業計劃書。
◎ 地籍圖謄本。

15

土地第一次記

新分配、收回改配

由土地權利審查會審查決定

◎4800分之一位置圖(若係全筆土地者免附)。
◎ 全戶戶籍謄本三份。
◎ 土地登記簿 (太麻里地政所)。
◎ 土地使用或事業經營計畫及預算三份。
◎ 協議書。
◎ 其他文件。

16

土地移轉、所有權移轉

繼承、贈與、買賣、交換、法定取得、存續、期間期滿

由土地爟利審查會審查決定

◎ 全戶戶籍謄本三份。
◎ 他項權利證明。
◎ 申請人印鑑。

17

土地繼承

分割繼承、判決繼承、和解繼承、調解繼承

鄉公所14天轉太麻里地政事務所

◎ 繼承人拋棄人印鑑。
◎ 除戶戶籍謄本四份。
◎ 全戶之所有繼承人戶籍謄本六份。
◎ 土地權狀影印六份 (正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
◎ 繼承人自耕能力證明 (公所申請)
◎ 遺產稅證明 (鄉公所及稅捐處申請)。
◎ 土地繼承系統表 (鄉公所備表)
◎ 拋棄、繼承者附印鑑證明各一份。

18

土地贈與

遺贈

鄉公所14天轉太麻里地政事務所

◎ 贈與人及受贈人印鑑。
◎ 贈與人戶籍謄本五份。
◎ 受贈人戶籍謄本六份。
◎ 贈與人印鑑證明五份。
◎ 受贈人印鑑證明六份。
◎ 土地權狀正本及影印六份。
◎ 土地贈與同意書。
◎ 受贈人自耕能力證明。
◎ 贈與稅證明。

19

土地權狀遺失(補發)

書狀補給

鄉公所7天

◎ 戶籍謄本二份。
◎ 印鑑證明二份。
◎ 土地遺失結切書 (鄉公所備有)。
◎ 土地登記簿 (太麻里地政所)。
◎ 申請人印鑑。
◎ 其他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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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電話:089-751144   傳真專線:089-751129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8:00~17:00 ( 例假日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