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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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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指引

[ 服務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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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課 掌理一般行政、調解業務、自治、禮俗、宗教、公共造產、教育文化、環境衛生、原住民生活輔導、住宅新修建補及協助民防等事項。

   民政課服務事項處理期限、程序手續一覽表

編號

服務項目

申請用途

處理期限

程序手續

備註

1

調解不成立證明

訟證明用

隨到隨辦

手續:由當事人持印章向該管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

2

公墓埋葬許可證

埋葬許可用

隨到隨辦

1. 申請人印章。
2. 戶口名簿(驗後發還)。
3. 死亡證明或地方法院檢察處相驗屍體證明書。



         

 

金峰鄉調解委員會服務簡介

調解案件聲請須知及說明:

壹、鄉鎮市調解係指由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就民事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加以調解, 使兩造當事人相互讓步,就其爭議所在達成合意,並賦予法律效力之制度。
鄉鎮市區調解事項範圍:

項次

民 事 糾 紛 事 件

項次

刑 事 糾 紛 事 件

1

債權、債務之清償

1

妨害性自主 (限告訴乃論)、婚姻、家庭

2

房地產之購建、租賃、佔用

2

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秘密

3

婚約解除、終止收養、繼承

3

傷害、毀棄、損壞

4

公害賠償

4

親屬間財產犯罪

5

商事買賣

5

交通事故

6

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6

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備註

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受理鄉鎮市區調解聲請機關
1.雙方當事人都在同鄉鎮市區居住者:應向本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
2.雙方當事人不在同一鄉鎮市區居住者:
( 1)民事得向他造住所、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
( 2)刑事得向他造住所、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
( 3)無論刑事或民事都可依雙方當事人的同意,決定向任何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貳、調解聲請方式

1

請向本所服務台或民政課索取[聲請調解書]用紙自行書寫後提出聲請 。 聲請人如不便自行書寫,得攜帶印章、國民身份證到服務台或民政課用口頭聲請或陳述,並由調解委員會人員製作筆錄,亦可由村里幹事就近代為製作。

2

調解事件,如得當事人同意,可由調解委員會依人獨任調解,當事人並得推舉村長、民意代表或親友等一至三人列席協同辦理。


參、調解進行當事人應注意事項:
(1)代理人:
1.當事人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或監護人)到場代理。
2.當事人為非法人團體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到場。
3.當事人為法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4.民事事件的當事人可委任其他滿二十歲的成年人為代理人。
(2)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指定時間準時到場進行調解。
(3)當事人或代理人出席調解時,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印章及有關本案的文件資料與證據,並可會同證人到場,必要時可聲請調解委員會調查證據,刑事被害人亦得聲請驗傷或查勘(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及收受報酬)
(4)當事人雙方都可各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調解會議協同調解。
(5)調解事項涉及調解委員本身或其同居家屬時,當事人得聲請該調解委員迴避。
(6)調解委員會除以開會方式進行調解外並得經兩造當事人的同意,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
(7)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8)債務糾紛事件當事人應攜債權(務)證明文件(互助會款事件攜會單)及身份證、印章。
(9)若調解當事人為公司或行號者請攜帶營利事業(或公司執照)影本,負責人身份證正(影本),公司、小章。
(10)車禍受傷(損)應攜帶資料:
1.車輛行、駕照、身分證、印章、修復估價單或發票。
2.醫院診斷證明書、全部繳費收據(或向醫院申請健保給付明細表)。
3.薪資所得證明文件。
(11)車禍致死苦主家屬應攜帶資料:
1.死亡者之配偶、父母、子女、戶籍資料、身分證及印章。
2.死亡證明書,除戶籍謄本(或死者戶籍資料)
3.如送醫不治死亡者其醫療費用單據、醫院診斷證明書。
4.喪葬費用收據及死者所得收入資料。
(12)車禍肇事者應攜帶行、駕照、身分證、印章、保險卡並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

肆、調解之效力:
1.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2.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3.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收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4.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者,如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視為撤回起訴
5.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鄉、鎮、市區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6.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於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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